策和法规。刑部设有尚书、侍郎等高级官员,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。
大理寺作为中央的复审机关,负责审理刑部上报的死刑案件,以及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。大理寺卿是最高长官,负责主持复审工作,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。
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关,负责监督刑部、大理寺以及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,纠察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。都察院设有左、右都御史等高级官员,负责监察工作的实施。
地方上的司法事务主要由府、州、县三级司法机关负责。
府设知府,州设知州,县设知县,他们既是行政长官,也是司法长官,负责审理本地区的民事、刑事案件。
此外,地方上还有专门的司法官员,如推官、司法参军等,协助知府、知州、知县处理司法事务。
皇帝通过批阅奏章、听取大臣汇报等方式,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和判决工作,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。